时间:2005年10月10日 14:36:00
来源:
访问量:
日前,山东省国资委研究出台了《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管理和待遇等作出了规定。
财务总监对省国资委和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负责,主要职责是受省国资委委派,对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大型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其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是,对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信用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财务会计报告等应由企业负责人审批的财务事项,实行与企业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联签制度。财务总监每半年向省国资委提交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其他拒绝联签的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省国资委通过组织选聘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财务总监,任期3年。省国资委与财务总监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财务总监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向省国资委述职,省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务总监薪酬参照企业副职确定,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省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