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 件
陕会协[2017]8号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布置2017年会费预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了做好2017年会费预收缴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预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10号),现就我省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预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会费预缴标准
(一)团体会费
以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业务收入为基数,收入在1亿元(含)以下的事务所,团体会费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7%交纳;年度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事务所,1亿元(含)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7%交纳,1亿元至3亿元(含)的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6%交纳,超出3亿元的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0.5%交纳。
2016年度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管理系统”会所02表附表1第19行次业务收入合计数)。
(二)个人会费
2017年个人会员会费仍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04]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照2016年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每人缴纳1000元。
二、会费预缴时间及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预缴纳团体会费、个人会费一律采取转账方式,在上报纸质报表前三天将团体会费、个人会费自行转入省注协账户,待与省注协对账后开具发票。
会费缴纳账号:103608711200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西安四府街支行
收 款 人: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布置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预收缴工作的通知》要求,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暂按本通知预收缴,待中注协“六代会”召开并审议通过新的会费管理办法后,再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的收缴工作,多退少补。
如有疑问,请与省注协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谭晓艳;联系方式:029-87611712。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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