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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保密制度

时间:2013年07月19日 10:53:18 来源: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党和国家的秘密,加强省注协秘书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秘书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协会工作人员应尽职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规和机关保密制度,提高革命警惕,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并同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象、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磁带、磁盘、录音带、录像带,以下简称密件)。笔记国家秘密的本册,应视为密件。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记录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通信、电话和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四)不准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包括标有密级的刊物、资料等,下同)。

(五)不准在办公室留宿外单位的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要将秘密文件入屉入柜加锁;办公室无人时,要关好门窗。

(六)不准用明码电报、普通邮政、未加密的电报、传真机传递秘密事项。

(七)不准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八)不准将秘密文件带回家中。

第五条 保密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不得将秘密文件私自带离工作场所。

(二)不得将秘密文件交给无关人员阅读。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听秘密事项,私抄或复印秘密文件和密码电报。

第六条 秘密文电、档案、资料等收发、印刷、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利用范围。未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秘密文件。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交原单位,不得自行带走。

第七条 因公外出人员,个人不准携带绝密、机密文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是两人同行并经秘书处领导批准方可携带,要做到文件不离人,人在文件在,保证文件安全。

第八条 复印秘密文件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复印;上级机关或本秘书处制发的“机密”、“秘密”级文件,未经秘书处领导审批,不得自行复印。

第九条 秘密文件、材料打印、复印后的复写纸、蜡纸、过版纸和复印废页,应及时烧毁或固定地方存放定期销毁。

第十条 对电报的办理要坚决执行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各部室撰写和加印的未挂文号的秘密文件,对印数和发放范围要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需要销毁的文件,统一交办公室。销毁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秘书处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二人监销,负责销毁、监销的人员要坚守现场,不得在未销毁完之前离开。出售废纸要严格检查,不得将文件、内部刊物、报表、资料当作废品出卖。

第十三条 加强电子计算机管理,各部室利用计算机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非操作、使用者不得进入机房,载有秘密文件的软盘要加锁存放,不得对外提供复制。

第十四条 向报刊投稿时,不得涉及国家的秘密,以单位名义发出的稿件要经过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一切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凡未公开发表的秘密事项,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十六条 组织批准派往港、澳或国处临时工作、学习以及因私事出国的,回来后应及时向组织汇报;如遇敌特策反应坚持决抵制,回来后应及时向组织汇报,不得隐瞒。

第十七条 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凡因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