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加强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印章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省协会的印章分为:“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印及省注协各类专用章。
(三)省协会的印章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部门使用相结合的办法。
1、省协会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专门负责管理。
2、协会各类专用章,按照各专项用途,在批准使用期间分别由有关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四)管理印章人员应做到:
1、忠于职守,不徇私舞弊和擅自使用印章。
2、印章要专柜、专屉保存,严格管理。使用印章,须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字批准或同意。
3、盖印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等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盖印中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盖印要工整,字迹要清晰,印章下边要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张上盖印。
(五)联合发文需外出套印时,要凭联合发文机关开具的内容和手续齐全的介绍信提供印模,并做好登记。使用完毕要及时收回印模。除秘书处办公室外,协会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保留印模。
二、省协会印章的使用权限及范围
(一)印章的使用权限
1、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印章的使用,必须经秘书长批准或授权副秘书长批准,经办人员要登记、签名并注明用印数量理由等。
2、各类专用印章使用时,须经主管秘书长同意,并由经办人员进行签字、登记。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省协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省注协、省评协名义发出的公文。
(2)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
(3)资格证书、荣誉证书;
(4)经协会秘书处领导批准的有关事项。
2、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印章,按秘书处的职责范围使用。
3、各类专用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专项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三、印章的刻制、颁发和更新
(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章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
(二)各专用印章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制发。
(三)各部室需要刻制或因磨损严重更换印章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管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批准后,由协会办公室统一刻制。更新印章,领取新印章时要将旧印章交回。
(四)办公室刻制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专门刻制单位制作,制成后由办公室管印人员注册登记,然后通知部室有关人员签领。
(五)协会各类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或因磨损严重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四、本办法自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