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正常工作秩序,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省协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守秘书处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在公务时间内擅离职守。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第三条 省协会实行考勤工作责任制。
(一)各部室负责人负责本部室工作人员的出勤管理和督促检查。
(二)各部室须确定考勤员,逐日如实填写考勤表,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
(三)各部室的考勤表,于每月3日前,经主管秘书长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要填写假条,办理审批手续,须经部室负责人或秘书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要即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事假审批:工作人员请事假在半天以内的,由部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内,由主管秘书长审批;一天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批;事假超过一周的经秘书长同意后报厅人事处审批。
(二)探亲假、婚假审批:工作人员探亲假、婚假审批由部室根据工作情况作统筹安排,由主管秘书长核准后,由秘书长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三)生育假、晚婚、晚育假审批:工作人员享受生育假、晚婚晚育假,由计划生育部门签注意见,经主管秘书长同意,报经秘书长批准,报办公室和厅人事处备案。
(四)年休假审批:工作人员年休假,由办公室根据各部室工作情况作统筹安排,由主管秘书长核准,秘书长审批。
(五)病假审批:工作人员因病需要请假,凭医生开具有效证明,一天以内的,报部室负责人备案;五天以内的,报主管秘书长备案;五天以上的,报秘书长备案;三十天以上的,报厅人事处备案。
(六)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及时补办。
(七)假期结束需要续假,应在假期结束前办理补假手续,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八)秘书处领导请假、休假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违反考勤和请销假规定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凡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通报批评并扣发1天误餐、交通补贴及岗位津贴;超过10次者,扣发当月误餐、交通补贴及岗位津贴。
(二)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提请财政厅人事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条 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天以内(包括一天)按正常上班处理,一天以上按日扣除误餐、交通补贴及岗位津贴。
第七条 本制度自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