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文 件
陕会协〔2023〕44号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体制建设,加强和规范会员服务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和《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并经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7月6日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服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体制建设,加强和规范会员服务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和《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会员服务管理对象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需要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并按照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依法接受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管理。
第四条 会员服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会员需求为导向,按照统筹谋划、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会员关心行业发展,参与行业建设,推动会员职业成长,努力增强会员的认同感、归属感、自豪感、荣誉感和安全感,提升行业的凝聚力、生命力、创新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助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会员服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积极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在会员服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会员服务的内容
第六条 省注协向会员提供维权、协调、宣传、搭台、引导、专业、信息化、国际发展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维权服务是指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强化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用,对会员提交的维权案件进行调查,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劳动保障等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充分表达行业关切。
第八条 协调服务是指省注协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主动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协调,正确处理行业内外关系,反映会员诉求,推动解决会员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 宣传服务是指省注协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平台,以点带面,实施多维度宣传与品牌推广,提升行业形象,扩大行业影响,凝聚行业共识,为会员诚信执业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同时,宣传服务还包括针对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实施的舆情回应及处置。
第十条 搭台服务是指省注协作为中间人,运用自身力量和资源,为会员执业及发展创造各种机会与条件。全力支持函证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升审计质量;搭建专家库平台,推动会员发展转型升级;搭建人才招聘平台,助力事务所人才建设;搭建师资库平台,促进会员队伍素质提升。
第十一条 引导服务是指省注协通过政策制定、引领示范、强化管理等方式引导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强化会员质量导向;开展诚信及警示教育,强化会员诚信意识;开展品牌建设活动,推动会员转变发展模式;引导会员创新内部制度机制,切实提升审计质量;推进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拓展事务所业务领域。
第十二条 专业服务是指省注协通过问题解答、专业培训、技术援助、执业检查、专业帮扶、对口技术支持等途径,帮助会员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信息化服务是指省注协通过推介数字化审计平台,普及事务所内部管理及业务管理系统、审计软件等信息化手段的方式,提升行业数字化技能和数据管理能力,推动单位会员加快信息化发展,加大信息化手段应用,提高业务效率及质量,提升行业数字化应用水平。
第十四条 国际发展服务是指协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开展国际业务,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事务所自主创建国际网络,健全境外分支机构;推动提升事务所在国际网络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广事务所国际化发展经验。
第三章 会员服务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开展会员服务活动,采取讲座、论坛、沙龙、研讨会、交流会、联谊会、招聘会、比赛等形式。会员服务活动力求创新,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对会员提出的维权服务申请,省注协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会员;对于受理的,于30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形成专家意见,并于6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反馈会员;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告知会员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在开展会员服务过程中,省注协需要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在开展会员服务过程中,省注协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履职尽责。
第四章 会员入会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从批准之日起,应申请成为省注协的单位会员,经审核批准后,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注协系统”)下载打印单位会员证。
第二十条 执业人员入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经审查批准后,由省注协颁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二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入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省注协相关测试的。
经本人申请,省注协审查批准后,由申请人通过中注协系统下载非执业电子会员证。
第五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遵守本会纪律;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六章 单位会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事务所应当自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省注协提交以下单位会员入会申请材料:
(一)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
(二)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获批准后,其变更事项涉及单位会员证记载内容的,应结合变更备案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可通过中注协系统下载打印新的单位会员证。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作出撤销、撤回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时,自作出撤销、撤回决定之日起,其单位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七章 执业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申请注册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它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六)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七)年龄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向省注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同时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省注协每月1至10日受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因前款第(四)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加入其他事务所,申请设立事务所,或在同一事务所与分所之间、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担任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省注协备案。
注册会计师为党员的,转所时同步转接党组织关系。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检查、调查,检查和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注册会计师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尚未办理完毕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业的处罚,且处于暂停执业期间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在接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整改及整改情况核查期间,为该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股东)、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股东)或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六)其它不适合转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省注协提出书面投诉。
省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自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申请转所的情形外,省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省注协将按相关规定注销其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情况进行的检查。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不予通过及暂缓通过检查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受刑事处罚;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7.其他不适合通过检查的情形。
未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会计师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符合非执业会员条件的人员,经申请可转为非执业会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4.其它需暂缓通过的情形。
暂缓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需待暂缓事由消除并通过检查后才能继续执业。
第八章 非执业会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或存在严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行为等原因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被中注协或省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四十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省注协将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四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
第四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省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注协将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
第四十四条 省注协登记在册的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省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度检查。
第九章 会员惩戒
第四十五条 本章所称的会员,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四十六条 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四十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
(五)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四十九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应当给予公开谴责;存在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五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应予惩戒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五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三)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