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文件
陕财监[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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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5〕17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执业质量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检查对象为我省地域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年度为2014年,必要时可以延伸检查其他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事务所是否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重点关注:
(1)是否有效实施风险评估审计程序,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2)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时间和方法;
(3)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5)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6)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有无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2、事务所是否按照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审计规程和质量控制制度,明确了各类执业人员在业务质量控制中的职责,质量控制逐级复核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3、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规定的审计程序,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4、事务所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违规收费或低价招揽业务、股东(合伙人)资质不合要求等问题,事务所会计核算、税费缴纳和内部管理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5、事务所是否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网上报备工作,有无漏报、误报或瞒报现象。
二、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事务所自查、财政部门巡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事务所自查工作期间,我厅将派员对事务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督导。
重点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组织实施。检查组采取听取事务所工作情况介绍、抽查事务所部分备案资料、与事务所相关执业人员谈话核实情况、就检查中发现问题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向事务反馈检查情况、征询事务所意见等方法进行。检查组将根据事务所审计业务开展情况,延伸检查适量的审计客户,核实基础信息资料,以验证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我厅将在陕西财政、陕西会计、陕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网站上公示重点检查的事务所名单,并向被检查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
三、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20日,为各事务所自查并报送自查结果阶段;6月下旬,为审查梳理各事务所自查结果阶段;7—9月,为财政重点检查阶段;10—11月,为检查审理汇总阶段。
四、自查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认识加强执业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自查工作作为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的契机,迅速动员,精心安排部署,抓实抓好。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要亲自挂帅,加强对自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全面掌握自查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
2、夯实自查工作责任。要对自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及结果的运用等,作出具体的安排,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事务所每名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抽查比例,原则上掌握在20%。要注意抽取业务的典型性和报告的广泛性,做到点面结合,不留死角。
3、按规定上报情况。对报告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份做好登记,通过汇总分析、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各事务所自查工作结束后,要汇总填写《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形成自查工作总结;自查工作总结及报表于2015年6月20日前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一处。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联系人:王拥军,电话:029-68936461;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谭晓艳,电话:029-87611712。
附: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登记表(共7份,表样请登陆省注协网站下载http://cpa.sf.gov.cn/)。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5月5日